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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案例之《真假小丑牌》—姚记大战开元公司
来源:知识产权,维权,姚记,律联法律    时间:2023-03-24    

2017年发生过一起诉讼案件,因为一张小小的扑克牌,就让被告公司赔偿四十万元!

那么问题来了,一副扑克牌中,“大小王上使用了与他人商标近似的标识,是否构成侵权?

法院在一起涉及此类售后混淆的商标权纠纷案中,进行了明确!


律联法律的纪蕴律师代理过这样一起案件——

2017年9月,原告为上海姚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姚记公司)被告是山东临沂开元教育设备有限公司(开元公司),这场姚记与开元的纷争开始后,就持续了四年之久。

我们先来介绍一下事件的主角——姚记公司。

姚纪公司在扑克牌界那可是大有名气。

姚记主要从事各类扑克牌的设计、生产、销售,是中国主要的扑克牌生产销售企业之一。

随着它的“家喻户晓”,仿冒品也越来越多,让原来的54张扑克牌变成了55张,这又是怎么回事呢?难道为了区分仿冒品,除了大小王,还多加了个“中王”?

当然不是,多的那张牌上有四个醒目的大字——打假警示。

是当时为了提醒各位买家注意区分仿冒品,分别写了两个鉴别方式:撕开包装后闻到刺鼻有毒气味;扑克牌撕开后芯层非紫色的均为假冒品。

姚记公司早就在2006年就注册了姚记文字商标及图形商标,两个商标的有效期都到2026年6月27日。

姚记公司在2016年投诉了开元公司,开元公司销售的“金久”牌扑克牌,与原告注册的第3727456号图形商标相近似,仅局部有细微差别,容易造成消费者混淆和误认!

之后姚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纪蕴,与被告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一审详情

姚记的委托代理人纪蕴认为,原告姚记公司依法取得了注册商标专用权,其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根据事实来看,被告开元公司在“金久”扑克牌大小王上使用的图侵犯了姚记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开元公司依法应向姚记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

然而,开元公司不服,坚持认为自己不构成商标侵权,据理力争。

开元公司认为,大小王在扑克牌包装之内,并不影响消费者购买的决定!

开元公司还主张小丑图案是全世界范围内“大小王”的通用设计元素,其作为扑克牌商标没有显著性或产源头的识别性。

姚记一听?这意思是“大小王”在包装盒里装着,就能和我一样了?

姚记方立即展开分辩——

“大小王纸牌是区别商品来源的主要标志,大小王纸牌的相似容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

“消费者在使用扑克牌时,或使用后就可能会认为大小王纸牌图案相同或相似产品,同商标权利人存在一定的关联,进而再次进行购买扑克牌产品时,就会因为对商标权利人的信赖而误认误购侵权产品。”

你看,说得多有道理,当发现手里其他品牌的纸牌和姚记一样时,真的会误认为这两个企业有什么关联。

法院于2019年1月2日作出一审判决,结果表示,原告生产、销售假冒被告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行为,构成对被告公司姚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一审就这样结束了,二审还会远吗?

果然二审很快就来了。

二审详情

开元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上,开元公司认为:“大小王上的图案通常是表情夸张搞笑、头戴花帽的传统小丑形象,是全世界范围内的通用设计元素,不会对消费者的购买产生任何影响。”

“姚记刻意在显著位置、多个位置使用了注册商标和名称,以使消费者分清产源,,考虑到消费者的认知习惯,具有显著性的文字能够削弱、抵消图案的识别功能,小丑图案不能发挥来源识别功能。”

姚记的委托律师表示反对:“扑克牌为特殊商品,五十四张牌中有五十二张是完全相同的,大小王上的图案具有识别扑克牌商品来源的作用。”

“大小王上的侵权图案几乎占据了整个牌面,其识别性已经远远高于文字部分,开元公司使用的显著性文字根本无法削弱、抵消。”

基于事实,开元的侵权行为再次被实锤!

毫无提问,开元公司在“金久”扑克牌大小王上使用的图案侵犯了姚记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审法院于2019年12月5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了开元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再审

开元公司仍然不服这次实锤,提起再审上诉。

法院于2020年12月28日再审认为:大小王上的图案具有识别扑克牌商品来源的作用,“金久”扑克牌大小王上使用的图案与姚记公司涉案注册商标极为近似,容易导致消费者误购,因此,开元公司在“金久”扑克牌大小王上使用的图案侵犯了姚记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开元公司历经了四年的挣扎,还是已败诉结尾。

姚记公司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判决被告方,也就是开元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计四十万元。

历经四年,终于胜诉,这对姚记在维护自身知识产权上来说,无疑是一场巨大的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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